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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费者依法获双倍赔偿

1999-03-17 来源:光明日报 通讯员 袁柏春 我有话说

本报讯3月1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消费者陈伟民状告北京科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纠纷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了终审判决。消费者陈伟民获得了双倍赔偿。

消费者陈伟民于1997年3月从科豪公司购买了128寻呼台的BP机一台,花费1900元。1997年10月,他得知自己购买的BP机为旧机,于1998年5月将科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科豪公司双倍返还经济损失3800元及其他经济损失1000元。

一审法院于1998年10月作出了一审判决,支持了消费者陈伟民要求双倍赔偿的要求。北京科豪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申请,一再表明其卖给陈伟民的是新机器,在销售过程中没有任何欺诈行为。

在3月15日的开庭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伟民认为,无线局质检处提供的材料足以证明其购买的是旧机,且科豪公司在消费者购机时没有告知消费者该机何时开机,是否为旧机,使消费者产生错觉。陈伟民还强调他是在得知科豪公司欺诈后一年内起诉的,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限。法院查证后认为属实。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科豪公司严重侵犯了消费者陈伟民的合法权益,应对其进行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法院作出了由科豪公司赔偿陈伟民经济损失3800元及陈伟民返还科豪公司BP机一台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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